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9民初959号
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76006058D。
法定代表人:程泰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659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华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5元,减半收取计2327.5元,由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建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解海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