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4191号之一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90636806。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胡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中赢国际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3963960N。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本案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 锐

书 记 员 陈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