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5308号

申请人: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清波村横湖路**。

法定代表人: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

法定代表人:章爱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环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40000元,于2020年10月27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杭州嘉隆帕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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