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民终4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星,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贤锋,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杞县群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7005424XM。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田新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环、李文朋,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139N。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荣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司贤锋、原审被告杞县群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贤锋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庭审时,***、司贤锋明确表示不再上诉,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司贤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谷长东
审 判 员 杨秋玲
审 判 员 申和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德作
书 记 员 曹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