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21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
被执行人: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提出被执行人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经济性收益人民币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严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