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11民初1556号
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91724126C。
法定代表人薛芝廷,总经理。
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139N。
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