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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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广场锦玉园2(2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139N。
法定代表人:**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