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广场锦玉园2(2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139N。 法定代表人:**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