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3492号
原告***。
被告杭州汇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汇绿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汇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汇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