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79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岸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横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上城区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南皖松(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以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