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兴,杭州市上城区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上城区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一审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一审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93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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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