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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597号
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横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4554963U。
法定代表人:王洪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173X5。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伟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