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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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湖潭路530-5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