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湖潭路530-5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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