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1民初7285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今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3元,由原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