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与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663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钱****。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锦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贾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