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28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6636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绿皓景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