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435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4662965527。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539G。

法定代表人汤署葵。

法定代表人周伟峰。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银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763745X0。

法定代表人游宇,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6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47261.27元及利息347333.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13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因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9522.00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扣除执行费、受理费后余款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民终161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书,可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872.61元、受理费13139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6178号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李哲海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贺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