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6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6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天亿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海 景
书记员 王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