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47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当天已自动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高兴江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