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8012号
原告:***,男,壮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三层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3660B。
负责人:何柳。
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钱路二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4662965527。
法定代表人:周国柱。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莲,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1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孔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