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立江、姚伟良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1068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凤飞。
被执行人冯立江。
被执行人姚伟良。
被执行人姚国民。
被执行人王国军。
被执行人童玉英。
被执行人陈杰。
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
被执行人杭州东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市湘湖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湘证字第4829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5)杭湘证字第813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普华永道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姚伟良与童玉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香江大厦2幢903室,建筑面积为170.2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姚伟良与童玉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香江大厦2幢903室,建筑面积为170.2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61078-1号,内容详见杭普房估(2015)S字第0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