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希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逸公司)、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岸东
审判员  高 洪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