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希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逸公司)、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岸东
审判员 高 洪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