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初92号
原告: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希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逸时尚家纺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40元,减半收取35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320元,由溧阳市汇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谢唯立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