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4946056-X。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731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0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执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4946056-X。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731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0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76389.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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