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241号
原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麦道大厦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红妖。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丽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