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余杭东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23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朋,浙江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东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良,系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麦道大厦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潘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兴,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杭州余杭东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东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莎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