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9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麦道大厦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8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00元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
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