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8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第三人:杭州久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5815826Y。
法定代表人:洪雁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久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
审判员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晔
书记员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