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3741号
原告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双圩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 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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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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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