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瑞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科瑞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500号7幢。
负责人:仲爱兵,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广,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恩,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科瑞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0号综合楼(食堂及附房)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戴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科瑞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51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