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161号
原告:刘影,女,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杭州李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600号四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慧,公司员工。
原告刘影与被告杭州李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影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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