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催9号
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潮路618号15A-3。
法定代表人沈来兴。
委托代理人李爽,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8月28日,票面金额30000.00元,票号为0010004128075837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联峰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人民陪审员 金连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沈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