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5民初1105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86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1899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8542.70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实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甲公司明确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18日到2020年9月19日,共32天,以款项13293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4253.7元;自2020年9月20日到2023年6月30日,共1000天,以款项7863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78630元;自2022年8月2日到2023年6月30日,共298天,以18990元质保金为基础,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5659元。前述违约金共计88542.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97620元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第二届业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某公寓住宅小区的监控系统实施修复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及要求、合同金额与款项支付、工程工期与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及保修和双方责任与争议解决等作了详细规定。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某公寓商铺监控设施工程项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拖欠剩余工程款78630元和工程保修金18990元未付。原告在催要工程款过程中了解到,某第二届业委会已于2022年7月份届满到期,目前已成立某业委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业委会答辩称:被告已经支付393138元,仅余18990元的质保金没有支付。原因是因为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原告承诺要赠送网络机柜,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擅自在设备到货清单中变更了产品的型号、减少了数量,但是工程总价没有变更;原告并未全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位置安装监控,后期要求原告整改,也并未履行。被告系第三届业委会,如要支付剩余保修金,需要资料齐全。所以2021年10月13日,被告回复函中明确列出了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但是原告也没有按照回复函提交。故没有支付质保金。
针对2020年12月21号转账的78630元,虽然被告在转账备注中将款项用途备注成了门禁,但是这个不影响双方对该笔款项是支付监控费用的一个共识。因为该78630元就是依据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告发出的第三次监控门禁工程款应付款项申请支付函告来支付的该笔款项。这个支付函中明确了监控的尾款是78630元,相当于是原告对此的确认。然后被告的员工在物业系统中申请的这个款项用途,也就是也是支付监控款。只不过就是该员工在转账时操作失误,备注成了门禁。但是被告在该款项打出以后,无论是双方后续公司对账的过程中,还是向被告发出支付申请书或者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业务员催款的时候,都已经将78630元算做了监控款项。所以双方对此款项是监控款项都是已经明确过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4月22日,发包方(甲方)某第二届业委会与承包方(乙方)甲公司签订《杭州市拱墅区某公寓监控系统恢复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监控合同》)一份,约定:工程为杭州市拱墅区某公寓监控系统修复工程;工程内容为本合同清单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保养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税金、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施工工艺按本合同及相应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本工程合同总价为379800元;同签订后乙方组织进场施工,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主要设备、主要材料到场并经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30%;竣工验收合格,在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3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24个月截止,付清余款;因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增加部分待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结算审计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工期9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服从甲方的施工安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按时、保质竣工;工程实施中若因现场需要设计变更等其它原因的,双方同意工期可以延长,以双方协商书面确认的工期为准;工程完工后,乙方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三套竣工图纸,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及时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后的日期作为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三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含计算书,联系单,竣工图纸等);如过程中无联系单,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如过程中有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联系单,则结算价为合同价加联系单增减的费用;保修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系统交付甲方使用的质保期内所有因产品质量本身的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损坏,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修复或更换;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实行设备器材质量保修、包换和人工上门维修、保养服务;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结算款,每逾期壹日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同时,工期相应顺延。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0个自然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款项未付清前的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等等。该《监控合同》所附甲公司出具的《增值承诺书》一份,言明:甲公司愿意在完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增值服务:甲公司在投标文件2.4.1合理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增加1台2米高标准网络机柜,将免费提供;地下室监控安装位置优化将摄像机移至地下车库通道正中位置,采用垂直吊装方案;须定制的垂直吊装支架和比原方案增加的管材、线材及人工费用由甲公司免费提供;两年内硬件设备免费维保、软件免费升级;两年内每年免费对贵小区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软件升级后的培训。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一份,言明:经建设单位要求,在合同清单之外增加监控点位12只,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包安装,费用总额为32328元整,在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等额发票。
2020年5月28日,案外人***作为甲方代表在《某公寓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到货清单》上签名,并在“符合”一栏打勾确认。2020年7月23日,案外人***作为甲方代表在《某公寓商铺增加监控设备到货清单》上签名,并在“符合”一栏打勾确认。
后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言明:本项目施工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进场开工,遵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已完成合同清单中全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经过自检和试运行,系统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并言明《监控合同》项下工程于2020年7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8月3日;验收意见及结论为同意验收。双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20年4月28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113940元,备注为监控系统预付款。2020年6月19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113940元,备注为监控改造进度款(百分之三十)。2020年9月19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86628元,备注为监控改造进度款(第3批,含商铺增项32328元)。2020年12月21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78630元,备注为门禁系统预付款。
2022年8月25日,甲公司向某第二届业委会发出《某公寓监控、门禁工程质保到期尾款即质保金支付申请书》一份,言明:“由贵方发包给我单位承包的控系统恢复工程(合同号:HZLF2020-BHGY-JKGC0422)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承包合同,我施工方遵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进场开工,同年7月31日工程竣工。2020年8月3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我施工单位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了2年的上门质保服务,详见附件4-《安防系统维保确认单》,2022年8月4日保修期已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剩余5%工程保修金,合计:18990.00元,向贵方申请一次性支付。”
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发包方(甲方)某第二届业委会与承包方(乙方)甲公司签订《杭州市拱墅区某公寓门禁系统恢复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门禁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15726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78630元作为定金;剩余的45%,即70767元乙方在安装验收完成后,在7日内付清;最后的5%货款7863元在免费保质期结束后,7日内支付;等等。2020年4月28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78630元,备注为门禁系统预付款。2021年1月3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28017元,备注门禁进度款(扣除设备款)。
后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言明:本项目施工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进场开工,遵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已完成合同清单中全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经过自检和试运行,系统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并言明《门禁合同》项下工程于2020年7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验收意见及结论为同意验收。双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21年元旦前后,甲公司人员***与某第二届业委会主任通过微信沟通,***:“张主任,如刚才电话所述:门禁剩余50%工程款78630元按2次支付:第2笔4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第1笔33630元今天支付,扣5%保修金。实际支付31948.5元”;“张主任您好。我司承诺,贵委支付完门禁改造二期款项28017元后,我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产品维保和售后服务,不人为制造系统瘫痪等故障。贵委履行2021年9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门禁设备款项。”
再查明,某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祥符街道办事处备案。该届业委会任期自2023年4月4日至2028年4月3日。
以上事实有《监控合同》、工程联系单、设备到货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收款回单、《门禁合同》、《某公寓监控、门禁工程质保到期尾款及质保金支付申请书》、***与某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甲公司与某第二届业委会签订的《监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因某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届满,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某业委会,故《监控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某业委会承继。该《监控合同》项下的监控系统恢复工程于2020年7月31日竣工并于2020年8月3日通过验收。双方对于某第二届业委会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的113940元、2020年6月19日支付的113940元、2020年9月19日支付的86628元,用于支付《监控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及增项款不持异议。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2020年12月21日某第二届业委会向甲公司支付的78630元系用于支付《监控合同》还是《门禁合同》项下工程款。甲公司认为,某第二届业委会在支付该笔款项时备注为“门禁系统预付款”,故该笔款项应用于支付《门禁合同》项下工程款。本院认为,该款项用于履行哪份合同项下款项,不能仅凭备注的内容,而应结合两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首先,根据2022年8月25日甲公司发出的《某公寓监控、门禁工程质保到期尾款即质保金支付申请书》,甲公司已经明确合同总额剩余5%工程保修金18990元尚未支付;而且,若将该78630元用于支付《门禁合同》项下款项,则根据已经查明的支付情况,甲公司在《门禁合同》项下所收款项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总额,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并未将多出款项退还,亦未用于抵扣《监控合同》项下的未履行款,显然与常理不符;再者,该款项于2020年12月21日支付后,若甲公司认为该笔付款系用于支付《门禁合同》,则《门禁合同》的付款义务就已经全部履行,但在2021年元旦前后,甲公司一方人员***与某第二届业委会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截至当时甲公司主张在《门禁合同》项下尚余50%的工程款78630元未支付。综上,本院认为2020年12月21日的78630元应用于支付《监控合同》项下工程款,本院对甲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甲公司主张的保修金18990元,某业委会抗辩未按承诺赠送网络机柜;擅自在设备到货清单中变更了产品的型号、减少了数量;并未全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位置安装监控;后期要求原告整改,也并未进行整改;未向其交付相关资料。对此本院认为,保修金系用于保证验收后质保期内产品的维修、保养服务。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承诺的赠品并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甲公司未履行交付赠品的行为不能阻却被告到期支付保修金的义务;2020年8月3日,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产品型号、未按要求安装产品、未提交相关资料的理由对抗支付保修金的义务,显然缺乏依据。被告所称其后期要求原告予以整改,对此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某业委会关于不予支付保修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甲公司支付保修金18990元。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虽然《监控合同》约定为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但显然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经核算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某业委会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815.74元,此后另计。对甲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保修金18990元;
二、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2815.74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1775.5元,由被告某业主委员会负担236元。
原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