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兴达高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凤城路**-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兴达高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涉案工程结算方式约定明确,且被申请人在结算阶段、甚至在一审起诉时就已反复对工程造价构成自认,无须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且司法鉴定也不能在已约定“固定单价”的前提下再额外重复计入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税金等费用,造成工程审计造价高出被申请人自认造价的明显错误的鉴定结论;(二)在工程质量经鉴定明显存在主体结构问题的情形下,原审仍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未采纳已付款、水电费等补充证据,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对涉案工程已付款及应付款认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兴达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对案涉房屋楼板开裂是否系施工质量缺陷引起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良邦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分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物楼板钢筋配置基本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楼板保护层设置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楼板厚度出现明显的厚度偏差且大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说明工程质量控制较差。现状建筑物未见超载使用现象。(1)楼板厚度偏低不符合设计要求是楼板开裂的主要诱因,属施工质量问题。(2)建筑施工过程中早期的荷载及混凝土自然收缩也是造成裂缝的诱因。兴达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对案涉工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天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现场实地考察,发现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整体与鉴定单位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中鉴定内容一致,并给出了详细的处理方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委托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良邦公司申请的工程及室外工程施工造价以及兴达公司申请的修复造价及修复工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鉴定方法及说明:工程计价按合同第六款第23.2条约定按固定单价方式计价,工程计量按合同第九款第2条约定按实结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按工程预算书计,工程取费按工程预算书计。工程联系单按建设单位复签意见计价。(2)鉴定意见:1#-4#厂房和室外给排水工程的造价为11985386元。(3)其他有关事项说明:良邦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预算书仅计算了基价未进行取费,但相关费用实际施工工程中必须发生,应在鉴定时计入工程造价,按良邦公司意见,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税金1#-4#厂房和室外给排水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3517256元。兴达公司提出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室外给排水工程、联系单费用按固定价结算,按兴达公司意见,应扣除已计入鉴定造价的场外给排水工程461907元和联系单费用198929元,按双方约定的固定价450000元计。以上争议,由庭审解决。同日该公司出具《关于杭州兴达高业电气有限公司1#-4#厂房修复费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载明:(1)鉴定意见:1#-4#厂房二层顶板修复费用为1593674元。1#-4#厂房二层顶板的修复时间为90天。(2)其他有关事项说明:①关于1#厂房二层顶板修复费用的异议:良邦公司认为1#厂房的楼板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不需要进行修复,1#厂房二层顶板修复费用为247554元,该费用已计入鉴定造价。②关于2#3#4#厂房卫生间、楼梯平台二层顶板修复费用的异议:设计修复方案第2点说明,需凿除混凝土的范围是设计厚度为110㎜实际施工为100㎜的楼板,2#3#4#厂房卫生间、楼梯平台设计厚度为100㎜不在此方案说明范围。兴达公司认为根据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1-4#厂房二层及三层楼板多处存在开裂现象,因此楼板所有楼层均在修复范围,即使不在凿除楼板的修复范围也应对楼板裂缝进行处理,也按扳底贴碳纤维的修复方法,2#3#4#厂房卫生间、楼梯平台二层顶板的修复费用为24070元,该费用未计入鉴定造价。③关于一层顶板修复费用和修复工期的异议:兴达公司认为根据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1#-4#厂房二层及三层楼板多处存在开裂现象,因此二层楼板、三层楼板均在修复范围。1#-4#厂房一层顶板设计110㎜的楼板修复费用为1699938元,2#3#4#厂房卫生间、楼梯平台一层顶板的修复费用为26400元,1#-4#厂房一层顶板的修复费用共为1726338元,修复时间为90天,该费用和事项未计入鉴定造价。以上争议,由庭审解决。据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相应的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等系属于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原审将上述费用纳入工程总造价作为良邦公司应得的工程款,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应按照良邦公司认可的结算书确定工程款。原审以兴达公司并未认可良邦公司提交的案涉结算书为由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原审以鉴定结论来确定工程造价亦无不当之处。2、关于工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工程完工后,良邦公司、兴达公司及勘察单位浙江省华夏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于2013年5月20日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份,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故本案工程并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3、关于原审未采纳已付款、水电费等补充证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问题。申请人在原审阶段为主张已付款、水电费,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质证,原审经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故不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兴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兴达高业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