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德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潮王路218红石商务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德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升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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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