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0048号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项晓睿。
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11元,由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