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650号 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18号红石商务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元,由原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