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 被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鲁班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