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星凯木制品经营部、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6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龚建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星凯木制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50000元。截止2017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星凯木制品经营部以已与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6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