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庆、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7778号
申请执行人*国庆,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3405-2。
法定代表人龚建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庆与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人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国庆工程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国庆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777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