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闲林街道高教路******。
法定代表人:陶欣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3405-2v>
法定代表人:龚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娃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张喜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