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闲林街道高教路******。

法定代表人:陶欣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3405-2v>

法定代表人:龚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鱼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娃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张喜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