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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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537号
原告:***,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金芝娜,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89118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一方大厦1幢1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舟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芝娜、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芝娜、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