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萧催字第53号
申请人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丰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3242376号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人民政府)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玲艳
审判员*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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