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49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