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兴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千岛湖兴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千岛湖兴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2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莲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贺善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千岛湖兴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早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兴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善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贺善发负担。
审判员金陈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