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19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1、2、3幢102室-5(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金群,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金瑞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