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平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294-2号

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荣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荣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荣平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3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52元,由原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沈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