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穆秀华,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穆秀华、杭州三力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经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