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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5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84121。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志成大厦1幢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7054649L。
法定代表人:戴国松。
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收受理费44514元,减半收取22257元,由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瑞芳
审判员睢晓鹏
审判员陈艳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森燕
书记员钟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