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98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平、金敏,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阳阳。
被告: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志成大厦1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国松。
被告:浙江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诉被告***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8元,减半收取19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季隽虹
审 判 员 方 晨
人民陪审员 王旭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