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14862号
原告:南京新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尚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10幢三层323室。
法定代表人:罗忆。
被告:台州尚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丁前路60号A区。
法定代表人:温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尚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新光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